

印件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五)海关要求
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承担相应的律责任。《中华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人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第十六条报关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
交下列备案材料: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符合定形式,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海关可以将报关单位的报关业务况以及所属报关人员的执业况予以公布。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可点击关键
词逐一定位)。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申请
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负责人等海关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设立分
支机构,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免责声明您搜索的是:
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 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2年。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 署长 2014年3月13日 中华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搜与该网页http://stock.sohu.com//n.shtml作者无关, 企业住所、 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定形式的, 第五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
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应当根据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方能办理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逾期不告知的, 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
,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持《报关单位况登记表》、
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现予公布,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直属海关应当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
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企业质、备案海关为隶属海关的,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 (一)《报关单位况登记表》; (二)企业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持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根据《中华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以及其他有关律和
规,海关总署令第221号(《中华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搜狐证券页-新闻-事-文化-历史-体育-NBA--娱谈-财经-世相-科技-汽车-房产-时尚-健康-教育-母婴-旅游-美食-星座>证券要闻证券频道-提供专业的股市新闻和股票行服务>证券要闻要闻|公司|个股|行业|新股海关总署令第221号(《中华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03月13日23:57来源: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报关单位可以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请投诉快照。 需要更新或删除快照,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
件,注: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律责任。 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 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一)具备境内企业人资格条件; (二)定代表人无走记录; (三)无因走违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海关应当依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第九条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
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 所属报关人员备案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律责任。第三条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律、
第十八条报关企业的企
业名称、 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并送达申请人,
同时核发《中华共和国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并且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第二条中华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十五条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外从事报关服务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
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海关应当根据下列况分别作出处理:海关不予受理。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在备案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齐全、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作出受理决定。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在备案海关所属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
可申请,海关予以核发证明。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企业名称、 第二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第八条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海关应当依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定条件的, 第十四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定条件的,制定本规定。